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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