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来源: 时间:2024-04-10 16:13
分享到: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中共南昌市纪委 南昌市监委主办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赣ICP备14002596号-1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660号 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1280*800分辨率